全體在職職工:
近期,關于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咨詢較多,主要原因可能是我處宣傳力度不夠,導致有關人員對政策不夠了解。現我處將住房公積金中心《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匯繳的補充通知》房金中心[2006]20號文件轉載如下,請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轉移等有關事項時,按文件規定執行。
??????????????????????????????????????????????????????????????????????? 財務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
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匯繳的補充通知
房金中心[2006]20號
各住房公積金匯繳單位:
根據《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池政[2004]57號)和《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通知》(房金中心[2005]22號)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際情況,現就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單位應當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多繳、少繳。 單位經辦人員必須在繳款的同時,將銀行轉賬回單聯及《池州市住房公積金專用繳款憑證》(必須注明繳交月份),一并交到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蓋章。如有人員變動,必須附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管理中心”)審核后的《池州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二、新錄用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新調入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均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三、 新設立的單位以及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設立以及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市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新設立的單位,填寫《池州市實行住房公積金單位申請表》、《池州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和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以及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填寫《池州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和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四、因職工調離或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調離或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填報《池州市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到市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各單位必須憑《池州市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和調令復印件,及時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轉移手續。
五、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工資基數每年只能調整一次,調整時間原則上定為每年的7月份。進入會計核算中心核算的單位,調整申報時間為6月1日至20日,逾期未申報調整的,須待下一年度申報調整。
六、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調整,以上一年12月份工資額為準,單位必須工整填寫統一印制的《池州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加蓋公章,連同人事、勞動部門核定的上一年12月份工資表復印件一并申報。職工人數在50人以上的單位,原則要求到市管理中心拷貝職工名冊,通過電子表格申報。
七、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一律精確到元(見角到元),合計數應填寫完整。
八、各單位經辦人員應于7月15日至30日,到市管理中心領取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認真核對每個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核對無誤后單位蓋章,并于8月30日前將對帳回執反饋市管理中心。對于個別單位未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個人明細賬的,應與市管理中心聯系,盡快補充完整。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每年發放一次,須妥善保管,遺失不補。
九、對于職工調出本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因單位機構調整,未辦理并戶,以及職工身份證姓名與對賬單姓名不符的情況,請各單位必須于8月30日之前,到市管理中心辦理并戶或更名等相關事宜。
池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六月八日
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