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有關人員:
為了加強臨時性借款管理,有效控制資金占用,按照市會計核算中心要求,現就我院職工個人因工作需要借用臨時性資金的后續管理及歸還規定如下:
一、借款人員是指所有因公經批準向財務處借支現金的人員以及所有因公向財務處辦理了借支手續,由財務處直接向指定賬戶預付資金的人員。
二、借款人員應嚴格按財務制度規定,在公務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辦結費用報銷手續,并及時歸還借款。
三、原則上,前一筆借款未清理,財務處不受理新的借款。
四、借款人員在借款后跨月未辦結報銷手續的,從第三個自然月起,財務處停發所有生活性補貼和工作性補貼。借款人員辦結報銷手續后,各種補貼從辦結報銷手續的次月恢復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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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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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九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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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會計核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