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職業技術學院差旅費實施辦法
(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國內差旅費管理,推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依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參照市財政局《池州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池財行[2014]91號),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差旅費是指教職工離開市城區(市城區是指東至江南產業集中區、南至馬衙和里山街道辦事處、西至涓橋街道辦事處和西部園區,下同)(不含出國出境)開展公務活動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三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教職工因公離開市城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四條 出差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見下表。
副處級以下人員乘坐飛機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經學院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乘坐),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副廳級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
第五條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條 出差往、返當天赴機場、火車站、碼頭等發生的大巴費用,可憑據報銷。市域內出差原則上要求當天往返,相關費用均按一天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自帶車輛因違反交通法規的罰款不得報銷。
第八條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住宿費是指出差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等,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條 教職工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省財政廳制定的分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十一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處級以下人員多人共同出差,應當選擇兩人住一個標準間,單人出差,可選擇單間或標準間住宿。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伙食補助費是指教職工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
第十三條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出差目的地標準包干使用。
第十四條 教職工出差,伙食補助費執行省財政廳制定的分地區補助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不含市城區,下同)。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就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補助費,繳費標準為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
第五章 市內交通費
第十六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教職工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異地市內交通費用。
第十七條 教職工出差,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到市域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在市域內(不含市城區)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條 出差人員因公臨時出差由單位派車的,不另行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差旅費管理
第十九條 各部門在預算年度內,要根據《池州職業技術學院經費包干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包干經費范圍內,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差旅費規模,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
第二十條 各部門安排教職工出差,必須填制出差申報單,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分管院領導審批。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二十一條 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
伙食補助費按出差目的地的標準補助,在途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當天最后到達目的地的標準補助。教職工因公出差期間的就餐費不予報銷。
第二十二條 出差人員差旅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船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刷卡結算,報銷時應提供刷卡明細清單。
第二十三條 財務處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出差當天往返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自帶車輛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對差旅活動和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對本部門出差審批、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負責。財務處應嚴格差旅費報銷審核,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差、不按規定開支和報銷差旅費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院紀委(監審處)不定期開展差旅費的專項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因公出國(境)境內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異地市內交通費等按本辦法規定報銷。
因公出國(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費,參照《安徽省省直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或因公參加省內外各類進修班等短期脫產培訓學習,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異地市內交通費由會議、培訓舉辦單位按規定統一開支;往返會議、培訓地點的城市間交通費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報銷。舉辦單位未負擔費用的按本辦法規定報銷。
凡在市城區內參加學習,無論時間長短,均不享受任何形式的伙食補助,不予報銷市內交通費。
第二十七條 安排帶領學生離開市城區實習實訓、校外參觀(含見習),帶隊教師和指導教師按出差的規定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不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因教學安排,中途更換的指導教師,可報銷單程城市間交通費)。
第二十八條 掛職鍛煉、國培計劃、省培計劃和院級培訓計劃安排的培訓等,由院人事處另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招生期間發生的差旅費開支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出差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報銷直線單程交通費,因繞道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
第三十條 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相關費用,須提供稅務發票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等合法原始憑證。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者,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