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公車改革后公務出行和業務保障工作,規范學院保留車輛的使用管理,根據《池州市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車管理堅持實事求是、計劃管理、從嚴從緊、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的原則。保留車輛實行業務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規定超范圍使用,不得違反規定用于與保留車輛理由不相符的活動,嚴禁公車私用。
第三條 學院保留車輛用于教學、考試、招生就業等業務活動。
第四條 學院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保留車輛的業務用車使用由學院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五條 業務用車視實際情況需要,由出差人員填寫審批單,登記乘車人數和天數,經簽批后方可安排出車。
第六條 公務出差一般使用社會化交通工具(公交大巴、高鐵、飛機等),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公務情況安排本部門人員出行時間和乘車方式。
第七條 保留車輛所涉及的運行維修、保險、燃油等交通費用支出,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保留車輛停車費、過路費、洗車費、出車差旅補助等參照學院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執行(報銷差旅費時必須附上審批單)。
第九條 保留車輛嚴格參照《池州市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嚴禁公車私用、上下班接送、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個人固定用車。不得向學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出借保留用車。
第十條 出車嚴禁手續不全,審批內容不符,先用后批,費用不實等行為。
第十一條 保留車輛應在校內停車位停放,如遇特殊情況異地停車須經批準同意。
第十二條 車輛使用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守操作規程。堅持“五不”開車原則(即酒后不開車、疲勞不開車、有情緒不開車、有故障不開車、證照不齊不開車)。
第十三條 車輛報廢按照事業單位固有資產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保留車輛不得用于非業務活動,因車輛維修等突發原因不能派遣使用時,可通過調整出行方案解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